天津亲子游必去景点 天津博物馆简介资料
天津博物馆(天津美术馆、李叔同故居纪念馆) 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62号,是展示中国古代艺术及天津城市发展历史的大型艺术历史类综合性博物,是天津地区最大的集收藏、保护、研究、陈列、教育为一体的大型公益性文化机构和对外文化交流的窗口。 天津博物馆的前身可追溯至民国七年(1918年)6月1日,正式成立了天津博物院;2004年由原天津市艺术博物馆和天津市历史博物馆合并组建;2007年底,天津博物馆旧馆对外免费开放;2008年,天津博物馆新馆开工建设;2012年5月,天津博物馆新馆建成对外开放。
天津博物馆的馆藏特色是中国历代艺术品和近现代历史文献、地方史料并重,截至2019年末,有古代青铜器、陶瓷器、书法、绘画、玉器、玺印、文房用具、甲骨、货币、邮票、敦煌遗书、竹木牙角器、地方民间工艺及近代历史文献等各类藏品近20万件,图书资料20万册, 珍贵文物137909件/套。
2008年,天津博物馆被评为国家一级博物馆,是全国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2018年10月11日,天津博物馆入选“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名单。
天津市博物馆最新消息
2024年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印发《天津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来源 | 天津市文旅局网站)
近日,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印发《天津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 此次修订对原办法中关于展览备案的表述和流程进行了完善。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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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了文件名称,将《天津市博物馆意识形态主阵地建设做好展览备案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改为《天津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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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了重大节庆的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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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利用博物馆场地与空间举办的展览,需提供举办方对展览方案的审核意见”的表述。 将线上展览纳入展览备案的审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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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展览中文物展览原则上复制品、仿制品比例不宜超过展品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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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博物馆设立备案登记的程序调整了展览备案的流程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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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调整博物馆展览备案审核的内容, 使得展览备案明确责任主体,并更具操作性。
天津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
为加强天津市博物馆展览管理,发挥展览在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博物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博物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本市备案登记的博物馆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基本陈列、临时展览、巡回展览、线上展览,适用本规定。出入境展览等涉外展览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博物馆举办展览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坚持正确导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和活动,结合国庆节、“七一”党的生日、“八一”建军节、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以及纪念天津解放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时间节点,做好主题展览的策划组织工作。
第三条 博物馆展览主题和内容要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第四条 博物馆举办展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展览主题应具有思想性、科学性、艺术性以及鲜明的时代特点,并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加强馆际展览项目交流,整合藏品资源,鼓励联合办展,举办巡回展览,打造精品项目,提升展示水平,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三)展品应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并进行标注,文物展览原则上复制品、仿制品比例不宜超过展品的10%。
(四)加强数字化展示手段,利用新技术,丰富数字展品数量、展示信息及体验手段。
(五)践行绿色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倡导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可持续办展,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展览规范标准,做到材料安全,确保文物展出环境和观众参观空气质量达标。
(六)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七)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展品说明应当清晰、准确、简洁。
(八)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博物馆举办展览的,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国有博物馆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非国有博物馆向其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展览名称、时间、地点、展品信息、展览大纲或脚本、讲解词、展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变更也应履行上述程序。
第六条 博物馆举办展览的,应当在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提交如下材料:
(一)《天津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申报书》;
(二)展览大纲或脚本(含专家论证意见);
(三)《展品目录》及重点展品说明;
(四)讲解词;
(五)展览场地总体情况及硬件设备、安全保卫设施情况介绍;
(六)展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
(七)利用博物馆场地与空间举办的展览,需提供举办方对展览方案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 国有博物馆的上级主管部门、非国有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备案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予以备案;对暂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要求其完善展览内容,使展览符合备案条件。
第八条 博物馆展览备案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展览主题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要求,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凡有可能泄露国家机密或歪曲丑化我国人民、中国文化,妨碍正风良俗、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展品、资料等,一律不得展出。
(三)展览主题内容涉及人类遗骸、宗教、民族等敏感题材的,凡违反《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不尊重人类尊严,不符合国家利益和民族信仰的,一律不得展出。
(四)展览主题内容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应遵守《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关于举办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生平图片展览的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并已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红色主题展览展示内容和解说词应当征求党史研究机构意见。
(五)展览内容凡涉及地图的,须按照国家文物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规范文物博物馆单位使用地图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等要求,使用标准地图或严格按程序报审。
(六)展览的名称、内容、讲解词、图录以及相关外文翻译中可能涉及的民族、宗教、领土主权等意识形态安全问题须进行严格审核。
(七)展览展品来源必须合法,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以及以假充真,可能对公众造成错误引导的展品,一律不得展出。
(八)展览场地必须具备安全保卫设施,确保展品及观众的安全。
第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展览内容的审核把关,建立健全陈列展览定期检查监管长效机制。对于博物馆举办展览,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有关程序,并且存在意识形态安全风险隐患的陈列展览,应严格督促及时整改,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加强对本地区博物馆陈列展览意识形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将其纳入博物馆领域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或开展专项督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的重点内容
此次修订对原办法中关于展览备案的表述和流程进行了完善。
一是修改了文件名称,将《天津市博物馆意识形态主阵地建设做好展览备案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改为《天津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
二是规范了国庆节、“七一”党的生日、“八一”建军节、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以及纪念天津解放等重大节庆的相关表述。
三是将线上展览纳入展览备案的审核范围。
四是明确了展览中文物展览原则上复制品、仿制品比例不宜超过展品的10%。
五是根据博物馆设立备案登记的程序调整了展览备案的流程和主体。国有博物馆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非国有博物馆向其主管业务的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六是增加调整博物馆展览备案审核的内容。红色主题展览展示内容和解说词应当征求党史研究机构意见,并具有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展览内容凡涉及地图的,须按照国家文物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规范文物博物馆单位使用地图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等要求,使用标准地图或严格按程序报审。展览的名称、内容、讲解词、图录以及相关外文翻译中可能涉及的民族、宗教、领土主权等意识形态安全问题须进行严格审核。
七是明确责任分工,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展览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展览内容的审核把关,建立健全陈列展览定期检查监管长效机制。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